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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10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1-22 10:5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02

天津天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64332048P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兴旺路16

法定代表人:张太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9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天津天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7万套汽车内外塑料装饰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载明,你单位产品生产工艺主要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灯管(废物类别:HW29,废物代码:900-023-29,危险特性:T),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7-08,危险特性:TI),废漆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危险特性:T/In),废漆雾毡(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危险特性:T/In),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危险特性:T/In),漆渣(废物类别:HW12,废物代码:900-252-12,危险特性:TI),含漆废水(废物类别:HW12,废物代码:900-252-12,危险特性:TI)等。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西北侧有4处危险废物堆放点位存有含油手套、含油抹布、含油锯末、废油漆桶、沾污油漆手套等危险废物共计约0.76吨,露天堆放,没有采取防风、防雨、防晒措施。经确认4处危险废物堆放点位不属于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其中一处堆放点存在废油渗漏、流失现象,污染周围土壤,现场共清理被废油污染的土壤5袋,共计约合0.1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天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7万套汽车内外塑料装饰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天津天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7万套汽车内外塑料装饰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的函》、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0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111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如下

贵局于20211028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6号)我司已收悉,根据贵局的告知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研究后减轻对我司拟定的处罚:

具体事实及申辩理由1、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批评指正表示接受。我司发现问题后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整顿,紧急成立专项整改小组,第一时间按照要求完成了问题点的整改工作。2、关于处罚二十万元,望贵局进行研究撤销或减轻处罚。我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以及违规存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我司一直积极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为响应环境治理工作,我司第一时间投入400余万元购置RTO、水喷淋、光氧、活性炭处理等大型环保设备。本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属于疏忽大意、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并非刻意违规。贵局共检查危险废物7种,其中含油手套、含油抹布、含油锯末、沾污油漆手套等四类危险废物因我司缺少相关专业人员并不知晓此类废品属于危险废物,导致我司缺乏对员工的培训,并非主观刻意露天堆放,经过此次经验积累,我司已经聘请三方公司长期合作,加强员工培训、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合理合法合规进行经营生产。3、值此限电限产、疫情防控期间,我司严格响应号召,生产经营情况极度不正常,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自成立以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认真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15—20年纳税合计1715万元。公司一直是良好纳税企业单位,被天津地方税务局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被政府评为(天津市优秀企业)。公司发展的同时,一直不忘社会责任,回馈员工和社会,为武清的发展添砖加瓦,公司现有员工200余人,就是200个家庭,企业要为这200个家庭负责。2008521日,四川汶川发生8.0大地震,我司第一时间向灾区捐款、捐物25万元左右,并向灾区10余名员工发放慰问金。在疫情期间,公司全力做好复工复产,公司为支持全国人员抗击病毒,支持武汉火神山的建设,接到福田(戴姆勒)汽车的加急订单,响应国家部门要求负责生产防疫专用负压救护车和医疗物资运输车,其中大部分塑料零部件由我公司承接生产,公司在接到订单后,全力做好设备保养、人员调配、员工防疫、防护物资加急采购、后勤保证等,组织全员加班,保质保量,按期交货,顺利保证国家防疫车辆的顺利交付。同时还接到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的加急订单,华晨接国家工信部及沈阳政府要求,加急生产防疫专用负压救护车,支援湖北武汉抗击疫情,其中大部分内饰件,由我公司承接生产制造,公司在接到订单后,全力做好设备保养、人员调配、员工防疫、防护物资加急采购、后勤保障等,组织全员加班,保质保量,组织专车送货,按时送到,保证了华晨防疫车辆的顺利下线和交付。

保证改善措施我司非常理解、支持贵局的工作,发生此次问题后公司及时成立专项整改小组,联系三方公司对我司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改善措施,第一时间完成危险废物存放问题点改善,只用三天时间将问题点全部改善完毕。

保证以后经营生产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保证以后不在发生以上情况,危险废物严格按照规定存放。2、对各管理岗位实施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3、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4、加强内部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定期组织环保知识培训。5、提高我司员工环保意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各项工作。6、公司内部制定环境保护措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推行的各项绿色环保工作。7、积极参加各项服务社会的环境保护义务工作

陈述和申辩请求请求贵局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6号)或对我司给予免于(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现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望贵局撤销或从轻处罚,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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