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市圣奥环境监测中心 津市环罚字〔2021〕10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1-17 15: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01

天津市圣奥环境监测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90985K

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29501

法定代表人:陈三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9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SA21052009Z)对应的噪声采样操作时间为20215201020分至1030分,采样地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远景一村村委会东,采样人员签字为刘洪峰、刘德春。而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SA21052008G)对应烟气的采样操作时间为:20215201017分至1031分,采样地点为静海区蔡公庄镇朱家房子村村西200米,采样人员签字为刘洪峰、刘德春。故在相同时间段内,采样人员刘洪峰、刘德春同时出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与天津市静海区,经调查,《检测报告》(编号为SA21052008G)对应的采样点不是刘德春本人去的,但却是本人签字;

2.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SA21052007Y)对应的有组织废气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记录操作时间是2021520930分至931分,采样人员为刘洪峰、刘德春,采样地点是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庶海道4号,而刘德春提供的手机照片显示拍摄时间为932分、位置为滨海新区。故在相同时间段内,采样人员刘洪峰、刘德春同时出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与天津市静海区,经调查,《检测报告》(编号为SA21052007Y)对应的采样点不是刘德春本人去的,但却是本人签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0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0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但于2021115日执法总队对你单位调查核实时,你单位提出整改情况如下:

1.我单位已对伪造签名等信息的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

2.我单位重新制定绩效考核体系和内审文件,严格内部管理。

3.我单位定期对员工开展培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3号)及其送达回证及2021115《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整改情况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117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