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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韵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9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1-08 14:55

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罚款已缴纳。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96

天津海韵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LFCK7U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道家宜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张福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8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0319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0212050066,有效期至:20237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2021315日为天津市静海区振兴镀锌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津海韵环检Q-210307-008),记录的采样日期为202137日,而颗粒物现场打印小票上记录的开始时间为2021225日。

2.你单位2021312日对天津金通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四线)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津海韵环监Q-210306-008)以及2021312日对天津金通钢管镀锌有限公司(三线)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津海韵环监Q-210306-007)显示,自动烟尘测试仪(仪器编号:HYJ-YQ-W-11)同时对这两个点位进行检测采样,现场打印小票开始时间均为1440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9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09 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1101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在收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6号)后已经立即整改,根据实际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理,同时加强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2.我单位在2020年新冠疫情以来,公司的运营情况受到极大影响,入不敷出,实在难以承受30万元的巨额罚款。恳请对我单位减免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18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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