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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嘉立荷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奶牛场分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9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1-08 08:5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97

天津嘉立荷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奶牛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JE8H3E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林钟南路5公里处

负责人:李景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7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显示你单位没有外排废水,不设废水排放口,《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奶牛场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显示你单位废水实施零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场区内有大量污水,污水通过场区内东门北侧排水口排出场区,场区外东侧水渠内有排水迹象。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奶牛场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1NY0716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9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913 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91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01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检查当天暴雨天气,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由于暴雨冲刷,将东门北侧封堵的污水口冲破,在无人得知的情况下,造成污水外泄。

2.我企业为奶牛养殖企业,具备较强大的粪污处理系统,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全部进入粪污处理系统,由于建场较早,未能实现地表净流,造成环境违法事件我司深感歉意,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但事件并非我们特意为之,属意外,请求按照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0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存在客观因素等情况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18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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