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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9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1-04 14:1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95

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09259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政府西碱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祥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7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7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辐照车间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辐照加工,车间内共有4台电子加速器,均为Ⅱ类射线装置。依据《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4#加速器装置名称为:AB2.0电子加速器,规格型号为:AB2.0,能量为:2.0MeV。你单位已于2017125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559])。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4#加速器的操作人员许*(男,48岁,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20909****)自2020721日发现自己严重脱发,右后脑头发斑秃,20207月底在工作期间出现左手臂烫伤后进入工伤认定程序,20208月开始诊断检查,20209月在天津职业病防治院进行检查,2020921日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S112011420201140)。根据生态环境部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住院病案》显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就诊住院2次,最近一次住院是2021415日,427日出院记录的出院诊断为“右上肢慢性溃疡伴感染 放射性损伤?生物参考剂量约15Gy,左上肢皮肤损伤 放射性损伤?生物参考剂量约3Gy,面部皮肤损伤 放射性损伤?生物参考剂量约2Gy”。经换算,对于组织或者器官1Gy=1Sv=1000mSv,你单位操作人员许*右上肢生物参考剂量约15Gy,约合当量剂量15Sv,左上肢皮肤生物参考剂量约3Gy,约合当量剂量3Sv,分别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B中,B1.1.1.1四肢年当量剂量500mSv30倍、6倍。本次调查未发现许钦从事其他涉辐射的相关活动。

202183日,我局以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召开了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电子辐照加速器是否致人放射性损伤的辐射事故审评会,专家组经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并于824日形成以下审评意见: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操作人员许*自在该单位操作岗位工作至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诊断治疗期间,未从事其他辐射工作或者受到人工辐射照射。现有证据可证明,其右上肢、左上肢等受到放射性损伤是由该单位4#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失控导致的,致使许*本人身体局部受到大剂量辐射照射远超过年剂量限值,此外与许钦共同操作4#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的该单位职工张金*的身体局部也出现类似的放射性损伤症状,从而可以判定该单位发生了辐射事故。

我局于2021109日组织召开法制委员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及上述专家审评意见,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发生的辐射事故开展定性定级。本次法制委员会会议结论:根据与会成员意见,对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电子辐照加速器致人放射性损伤的辐射事故等级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住院病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我局于2021824日收到的《关于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电子辐照加速器致人放射性损伤的辐射事故审评会审评意见》、我局于2021109日出具的《法制委员会会议纪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559])、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0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0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1020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0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1020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68号)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10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11029日)等证据为凭。

20211029日听证会结论: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八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涉辐射类生产作业。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14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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