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罚款已缴纳。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91号
博易(天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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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纬路22号帝达东谷园4号楼303-3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实验室正在进行实验分析。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已经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抽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YJC(2020)第0624号〕,对天津市华源鑫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境空气和废气、水和废水、噪声监测。经查询该报告的原始记录,发现你单位采样人员使用AWA6228+型声级计(编号BYJCC-002)对天津市华源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东侧厂界外1米处、南侧厂界外1米处、西侧厂界外1米处、北侧厂界外1米处连续进行4次噪声采样监测。但上述采样监测小条间隔仅为几十秒,与实际监测活动不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采样人员甄龙元确认在本次监测时仅对东侧厂界处进行了4次重复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小票伪造了南侧厂界、西侧厂界、北侧厂界的数据填入了《厂界社会生活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并最终形成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YJC(2020)第0624号〕厂界噪声测量结果。你单位上述监测行为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5.3.2和5.4.2的监测要求。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YJC(2020)第0624号〕、《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2021年10月21日,经集体审议我局认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但上述违法事实较《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2号)有所减少,故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监测活动,不得伪造监测数据。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梦璐 联系电话:87671777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邮政编码:300191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