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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8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0-18 09: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80

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87708135Y

地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26-66

法定代表人:陈德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7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编码为NL08CO014513DE09CO0099642枚钴-60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手续有效期至2021514日。现场检查时,上述2枚钴-60放射源位于福建省漳州市的挖泥船,处于停工状态。你单位未办理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或注销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执法人员调取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9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9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3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为上述2枚放射源办理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或注销手续。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注:本次行政处罚未罚款,你单位无需领取上述文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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