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6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8-30 10: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66

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6114496B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6

法定代表人:张铭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4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你单位烧结车间的运行情况,发现你单位烧结机环冷工序正在运行,有大量粉尘从尚未封闭的钢板处逸散,直接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6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6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61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7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环评文件未强制要求我单位对环冷工序进行封闭。第二,对照《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页,未强制要求我单位对环冷工序进行封闭。第三,我单位持证合法排污。第四,烧结工序可能会产生粉尘,(我单位已)用彩钢板进行围挡,因为考虑到要进行降温,没有进行完全的封闭。第五、我单位正全力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615日的听证申请和202178日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202186日听证会意见结论:维持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830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