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核,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罚款已缴纳。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72号
天津鑫锐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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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科达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万福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年加工25000吨金属零部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你单位制钉车间内冷镦机和搓丝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油雾,油雾废气经每台冷镦机和搓丝机上方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工业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制钉3车间4号、8号、9号、6号、13号、41号搓丝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工业油烟净化器正在运行,但搓丝机上方集气罩处于打开状态未密闭,且制钉3车间1扇大门及4扇窗户处于开启状态未密闭,产生的含油雾废气未经收集,直接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年加工25000吨金属零部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1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2号)中拟对我司“罚款十五万元”的处罚金额过高,有违“过罚相当原则”。我司主观上没有恶意排放之故意,客观上早已改正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该情形符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栽量基准》中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望贵局免于处罚;
2.《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3号)中认定的我司所涉情形,属于《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明确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4号)中拟对我司“罚款十二万元”的处罚金额过高,望贵局酌情予以降低且我司早已改正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4.望贵局在该案中结合我司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中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及具体规定,酌情免于或降低对我司的处罚;
5.我司系初犯、主观过错程度低,且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短,望贵局综合、全面考虑本案事实酌情降低对我司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年8月16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考虑到本案违法情节及近期同类案件处理情况,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证据充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涉生产废气排放的生产活动中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