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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太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7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8-26 09: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70

天津太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29681871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28C2-101

法定代表人:李敬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528日、6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太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轴端、圆导轨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切削液(废物类别:HW09,废物代码:900-006-09)、废润滑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7-08)、废油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52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有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柴油桶1个、废酒精桶1个、废汽油桶1个、废油桶2个。

2021531日调查询问时,你单位提供《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台账》显示你单位仅有1条危险废物入库记录你单位于2021510日分别将0.0005吨废机油、0.0005吨废切削液、2个废油桶贮存入库,危废送交人为杨宝海,危废入库接收人为曾强。

为进一步确认危险废物具体重量,执法人员于202164日对你单位进一步调查。经现场核实、称重情况如下:废润滑油0.0045吨、废切削液0.012吨,废柴油桶1个、废酒精桶1个、废汽油桶1个,废油桶2个。

经本次调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台账》中危险废物种类和重量与2021528日检查当日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情况均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台账》《天津太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轴端、圆导轨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7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7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7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8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2020年做环评,由于员工少,对接人员不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理解有误,所以台账错误由于疫情公司困难,举步维艰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公司对问题虚心接受,并改正,望贵局不予处罚,感谢批评教育。

2.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危险废物贮存物品与种类不一致问题批评指正,我公司表示接受我公司愿意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并进一步规范管理。关于“处罚款十万元的问题我公司属于初次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望领导研究改为批评教育即可值此疫情期间我公司进口产品货期受限销售情况极度正常,长期处亏损状态。每月销售额50万元,截止2021630日公司银行账上流动资金30万元,还要支付人员工资,海外货款付汇2021年累计亏损1.3万元,企业举步维艰。

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来我公司检查时,因我公司员工少,一人身兼数职,负责管理危险废物与台账人员出差未在公司,对接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对未使用过产品与危险废物理解有误台账填写错误经过此次经验积累我司将严格检查危险废物贮存仓库,使台帐处于物品与种类一致当危险废物贮存物品与种类异常时能够及时反馈真实信息,方便我公司管理人员能够快速登记台账我司将增加未使用润滑油、切削液等未使用产品单独入柜管理,组织危险品废物管理人员与对接人员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做到每天一检验,每天一登记,为危险品废物贮存做好登记,保证危险品废物按期按量及时入库。综上所述,我司对贵局所调查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考虑我公司现状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实施经济处罚感谢领导,感谢贵局批评教育。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6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77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39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8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1817)、《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1817等证据为凭。

202185日听证会结论:执法总队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注:《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听证会结合行政相对人陈述辩解,以及听证会审查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认定成立,依据新行政处罚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属法定最低限处罚,故本次听证会维持执法总队拟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实记录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826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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