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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万家具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5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7-09 10:3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55

天津市大万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86573992N

地址: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广仓道32

法定代表人:刘立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3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183月编制的《天津市大万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0套木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你单位2#车间2层南北两侧面漆、面漆晾干工段VOCs产生量为0.911t/a,本项目设置水帘柜+干式漆雾过滤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2#车间2层北侧面漆晾干间产品进行晾干作业时,配套的2套水帘柜+干式漆雾过滤器、1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大万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0套木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6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6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经审议,我局维持处罚意见。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2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79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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