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5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7-02 17: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53

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103575093A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工业园区幸福路18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4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取你单位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单位于2021319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津RF0933的飞碟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 LZ0B9JA28E1062114)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3192103191018550153)。

2.单位于2021325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津RE1716的江淮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 LJ11KBAB7EC004994)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3192103251609230173)。

3.单位于2021317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津KMV016的江淮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J11KBAB3EC006273)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3192103171218430193)。

4.单位于2021329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津AT3011的欧曼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RDS6PEB3ER006944)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3192103291544420150)。

5.单位于202134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津AWN702的江淮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J11KBAB0EC001337)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3192103041606440147)。

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第11.1条的规定,上述五辆机动车均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单位均采用了自由加速法对上述五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6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6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5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