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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顺鑫发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4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6-01 14:1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44

天津市顺鑫发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94085669W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104国道东侧、陈大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霍景陆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3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20173月编制的《天津市顺鑫发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焊接H型钢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明确本项目焊接工序会产生焊接烟气,烟气的主要成分为颗粒物。本项目设置移动焊烟净化器,收集效率为90%,收集的焊接烟气无组织外排。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接车间内有7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正在使用,其中2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旁边有移动焊烟净化器,但移动焊烟净化器电源开关未开启,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另外5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旁边无移动焊烟净化器,也未在固定工位下,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且你单位焊接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车间内焊接烟气通过敞开的大门向外环境逸散。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顺鑫发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焊接H型钢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4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4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2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52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