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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联欣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4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6-10 18:17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48

天津联欣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32897578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与津静公路交口西侧1500

法定代表人:任富疆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4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天津联欣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件塑料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天津联欣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件塑料制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显示:你单位注塑工艺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该工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UV光氧+活性炭处理设备及风机(风量为10000,处理效率为70%)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一车间共有13台注塑机,共用同一套污染防治设施。编号为3号的注塑机(吨位1000吨)正在进行注塑产品生产,生产加热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处理设备及风机未通电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联欣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件塑料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天津联欣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件塑料制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5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5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151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单位已于414日完成整改工作提交整改报告;

2.单位去年因疫情原因,亏损267万元,截止到现在对外订单非常少,车间注塑机开机率仅为17%,公司三分之二的员工现在已歇班,公司资金非常紧张。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24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68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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