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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宏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4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5-08 17: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40

天津宏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945715E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四路51-1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2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数控二车间内存有8桶因机械加工作业产生的废切削液。

2.在你单位厂区南侧的危废暂存场地外,露天贮存2桶因机械加工作业产生的废机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经查询你单位《天津宏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厂房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天津宏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废物处理合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上述废切削液为HW09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是900-006-09;上述废机油为HW08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是900-249-08

你单位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3.36.3.9的要求,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宏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厂房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天津宏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废物处理合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3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3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14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单位马上进行整改。将现场的8桶废切削液和危废间门口的2桶废矿物油运送至我单位的危废暂存场所,并及时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于32日对部分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2.经济状况困难重重,实在难以承受更大经济处罚。我单位近年来由于受国内纺织市场萎缩和中美贸易战的影响,始终处于亏损状态。特别是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目前企业正处于爬坡阶段,正在大力开展节约成本,扭转亏损,为保住企业职工饭碗而努力拼搏的生存保卫战。

3.申请减免处罚。我单位生产车间存放的8桶废切削液是加工车间近期修理机床收集产生的,是车间为节约成本准备回收利用的,因此未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废暂存场所门口露天存放的2桶废矿物油是前一天清理危废暂存场所卫生,临时放置于危废暂存场所门口的。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31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七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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