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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4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5-08 17: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41

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09259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政府西碱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祥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3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辐照车间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辐照加工,车间内共有4台电子加速器,均为Ⅱ类射线装置。经调查2020331日,天津奥驰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电子加速器及场地租用合同》,自202031日起,将4台电子加速器租给天津奥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奥驰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经调查,天津奥驰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3月至20212月使用上述4台电子加速器进行辐照加工电线的产值为401.34万元。

2021111日,你单位提交《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上述报告中未如实记录天津奥驰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31日起,租用本单位4台电子加速器进行辐照加工电线等客观事实。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2021111日)、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4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4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1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2.责令你单位限期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58

注:此文书一式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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