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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顺源加油站 津市环罚字〔2021〕2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4-30 16:5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29

天津市静海区顺源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9J1BXC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良二村南

投资人:郝新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3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单位有4台加油机(编号分别为1号、2号、3号、4),其中汽油加油机3台(编号分别为2号、3号、4号),柴油加油机1台(编号为1号),共有8把加油枪(编号分别为1#2#3#4#5#6#7#8#),其中柴油加油枪2把(编号分别为1#2#),汽油加油枪6把(编号分别为3#4#5#6#7#8#),每把汽油加油枪配备一套油气回收装置,共有6套油气回收装置。经对单位2号加油机的3#4#加油枪,3号加油机的6#加油枪,4号加油机的7#8#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监测。其中,2号加油机的4#加油枪采样3次,其它加油枪各采样1次。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津环监(监)7-2103005-7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4号加油机的7#加油枪气液比为2.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4.3.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津环监(监)7-2103005-7号《监测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3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4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单位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站4号加油机7#加油枪气液比大于正常标准值,系本站新更换OPW加油枪气液比调节阀松动,在检查人员走后本站立即联系第三方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整改,当天下午就已整改完成,希望考虑我站现状,理解我公司申辩,减免经济处罚。并提交了天津吉星石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3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4号加油机的7#加油枪的气液比为1.17,符合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7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 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 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428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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