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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兆机电开发有限公司 津市环改字〔2021〕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4-22 09:1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214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津兆机电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931576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五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孟繁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16日,总队执法人员在对包片区域巡查中对位于滨海新区的天津市津兆机电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依据《天津市津兆机电开发有限公司模具冲压部品总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单位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废物处理合同》,单位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润滑油、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查看单位危废暂存间及《天津市津兆机电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台账》,发现你单位因机器设备维护保养产生1.078吨废润滑油(属HW08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因机加工产生7.567吨废切削液(属HW09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最后一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时间为202079日。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查看你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详情》及《天津市津兆机电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台账》,发现自202079日起,你单位危废暂存场所内共有0.464吨废润滑油3.680吨废切削液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贮存超过6个月。经与你单位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你单位2020年至今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超期贮存上述废润滑油、废切削液。

以上事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津兆机电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台账》《天津市津兆机电开发有限公司模具冲压部品总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如下违法行为:

责令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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