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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昕阳机动车检测站 津市环罚字〔2021〕3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3-31 16:2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32

天津昕阳机动车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M0QB87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津静公路南保泽路1

投资人:李红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24日、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11141455分使用自由加速法对一辆车牌号为津RD1260的依维柯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LNYABAA39DVN01239)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1102101141455360142)。

你单位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本标准自20195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6.3.5“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应标注。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夹杂异物。”规定的检验方法及《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715号)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1102101141455360142)、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3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3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1311317日分别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待检车辆经维修后,使用加载减速法上线检测仍然存在自动降档和托底的情况,单位从安全和信访角度更换检测方法;

2.我单位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3.单位员工王艳华个人承担本次处罚罚款。单位员工王艳华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操作人员。王艳华现已被停职,个人家庭负担较重,于2021317日提交了家人确诊病例等证明文件,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4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使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331

注:此文书一式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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