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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3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3-26 14:28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30

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09259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政府西碱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祥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单位辐照车间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辐照加工,车间内共有4台加速器,均为Ⅱ类射线装置。单位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为单位提供个人剂量检测服务。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202012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IRM-FJ2020434-J001)中显示: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许*(剂量计编号P1201140043,男,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20909****)的个人剂量检测结果为258.42mSv,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4.3.2.1“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本标准6.2.2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和附录B1.1.1.1“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的规定。单位经调查认为202095许钦将装有个人剂量计的工作服上衣遗忘在辐照车间内,导致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出现异常。但本次异常情况,单位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测报告》(编号:IRM-FJ2020434-J001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许钦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剂量调查报告》、许钦与你单位签订的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S11201142020114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3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3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6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325

注:此文书一式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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