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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兰奥散热器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2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3-03 14:3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24

天津市兰奥散热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73130017U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辛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茂仲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2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生产车间内的试压工序旁和除尘风机旁有三处焊接点正在进行补焊作业,产生的焊接烟尘应当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滤芯除尘设备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三处焊接点产生的焊接烟尘未按照规定使用集气罩收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兰奥散热器有限公司散热器制造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对天津市兰奥散热器有限公司散热器制造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河审批环改〔20184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202128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现场接受询问的人员主要负责财务和销售回款,对厂内生产情况并不是很了解。你单位回去之后了解到,风机下面(右侧)的焊机之前已经因故障停用,正在维修,火花是因维修而引起的,并不是焊接作业;打压试漏旁的乙炔气焊,主要是将焊接点旁大的毛刺进行切割,以减少打磨工作量。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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