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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亿利达钢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2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3-03 10:5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23

天津市亿利达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66839360

地址:静海县蔡公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毛福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22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西侧车间内2处埋弧焊和1处电弧焊焊接点位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埋弧焊和电弧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同时车间大门敞开,直接与外环境相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亿利达钢管有限公司年产螺旋焊管4.5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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