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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2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2-25 13: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21

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3004855640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字营村一道沟高压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孙振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封闭料棚的规模有限,存放物料较多,在封闭料棚外面的东侧露天存放两堆生产用物料,其中一堆是老旧沥青路面铣刨料,另一堆是石子。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两堆露天堆放的生产用物料易产生扬尘污染未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围挡,未完全苫盖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现状咨询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1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7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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