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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亿达家具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1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2-18 10:0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8

天津鑫亿达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9378384T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冯天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2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天津鑫亿达家具有限公司北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明确,喷漆车间(对应P5排气筒)产生的VOCs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漆雾水幕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P5排气筒排放。喷漆车间(对应P4排气筒)产生的VOCs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催化设备处理后,通过P4排气筒排放,喷涂底漆及晾干过程中产生VOCs。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喷漆车间内(对应P5排气筒)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漆雾水幕过滤器未开启,水槽内为干燥状态,活性炭吸附装置和催化燃烧装置正常运行;

2.喷漆车间内(对应P4排气筒)正在进行样品色板喷面漆及晾干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催化设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鑫亿达家具有限公司北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1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1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     邮政编码:300191

2021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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