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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口医院 津市环罚字〔2021〕1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2-18 10:0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4

天津港口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0135613912010711A100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482

主要负责人陈春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共有1台Ⅱ类射线装置(C型臂,型号:PHILIPS Allura Xper FD-20)、10台Ⅲ类射线装置正在使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403〕)由原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颁发,有效期至20141130日,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但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以上事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港口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各项成本汇总》及各项明细、《天津港口医院射线装置收入汇总》《天津港口医院射线装置需要扣除收入的情况说明》《2019年明细账----------“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2020年明细账----------“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DSA设备使用记录》《天津港口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全部在用设备清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是于2021128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单位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的违法事实,感谢批评指正。

2.单位平时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作,定期对射线装置进行状态检测及射线源检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风险评估。同时机房由专业施工团队设计施工,并每年进行防护检测,足额为医护人员等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组织辐射人员参加培训,完善个人健康档案。

3.单位未使用过核素,且射线装置严格管理,所有风险均可控,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已展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工作,但受疫情影响,进度缓慢。

4.单位是53家发热门诊之一,第一时间参与到新冠疫情的防治工作中。武汉疫情爆发期间,单位参加天津市第五批医疗队伍驰援武汉。

5.单位作为非营利性公立医院,几十年来救死扶伤,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20年受疫情影响,亏损5800万,医院职工整体收入锐减,医院六稳六保工作困难重重。

6.单位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也在加紧整改,希望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7号)及其送达回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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