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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口医院 津市环罚字〔2021〕1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2-18 09: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2

天津港口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0135613912010711A100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482

主要负责人陈春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拥有并于201911月启用的一台型号为Sirona Orthophos XG3的口腔全景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截止到20201216日未对上述设备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未依法备案。

以上事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港口医院新增DSA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DSA设备使用记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1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对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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