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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三志电梯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9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1-12 08:5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92

天津市三志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004038632

地址:西青区大寺镇北口村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8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依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三志电梯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二氧保护焊机焊接过程产生焊接烟尘颗粒物,经二氧保护焊机上方集气罩收集,再经滤筒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员工正在焊接车间内使用一台二氧保护焊机和焊条对铁质支架进行焊接作业,该焊机未在环评文件规定的操作工位使用,焊接过程产生的焊接烟尘颗粒物,未经集气罩收集,且焊机操作点上方有一个直通外环境的排气扇。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三志电梯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10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10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22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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