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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滩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8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1-02 01:3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84

天津大滩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8582102 2-1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明惠道18

法定代表人:王玉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8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调取你单位环评文件发现20121月,天津市文光腾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你单位的全资子公司)取得《关于天津市文光腾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建使用X射线探伤机和X射线探伤室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环保许可表2012003)。该项目于20121月建成,于20129月投入使用,未办理放射防护设施验收手续。20137月,天津市文光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你单位吸收合并,按照双方《合并协议》第五条第款规定:天津市文光腾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你单位无条件承受。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射线探伤检验记录》显示,你单位在2020814日正常使用X射线探伤机和X射线探伤室。该X射线探伤机和X射线探伤室隶属于天津市文光腾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建使用X射线探伤机和X射线探伤室核技术应用项目,未办理放射防护设施验收手续,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9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9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5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个月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个月改正违法行为,办理放射防护设施验收手续。你单位未取得验收合格前,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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