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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椿大气涂装输送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8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1-09 16:22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86

天津东椿大气涂装输送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58101227F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七号路9

法定代表人:景怀策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8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室正在生产且产生VOCs。我局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喷漆室DA004号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津环监(监)7-2008011-19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喷漆室DA004号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的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89.9mg/m3)和VOCs排放浓度(147.6mg/m3)分别超过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3758101227F001V)规定的排放限值(甲苯与二甲苯合计限值20mg/m3VOCs限值60mg/m33.49倍和1.46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津环监(监)7-2008011-19号《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758101227F001V)、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827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0NY0801号),要求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101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59),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0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于20201020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1.单位第一时间约见了环保设备厂家对环保设备进行检查确认。经反复查找,发现控制柜内一根电源线烧毁,导致脱附风机未能正常运转。经分析可能是因为现场检查的前几天下雨雷电频繁,且有一天因暴雨厂院被淹泡,引起设备电路故障。

2.厂家已经对烧损的电线进行了更换。

3.单位表示深深的歉意,一定坚决彻底整改,刚刚响应政府号召更新为催化燃烧环保设备和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4.新冠疫情导致企业营业额下降。

5.单位将加强设备培训学习力度;继续按照要求开展检测活动。同时单位提交了被烧损电线和原件的照片。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59)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102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及过往的监测均达标等情况进行考虑,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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