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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盛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8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1-09 16:19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88

天津中盛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B3J1X7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禄源道10号二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谢立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1.单位201961920:00-21:00为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大碱厂分园提供环境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FBCF),201961920:34-21:03为河北省玉田县冀玉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环境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F0BAE-1),以上2份《检测报告》的原始采样记录上采样人员均有单位员工刘金华经询问刘金华,其未在上述2检测报告的原始采样记录上签字,自2018年下半年入职以来未去过河北省玉田县冀玉水泥有限公司进行采样作业。

2.单位20208513:27-13:28唐山丰凯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提供环境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G0GGB),20208513:21-14:21它山石河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环境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G0GGC),2份《检测报告》的原始采样记录上采样人员均有单位员工吕佰佯、陈雪梅的签字经询问陈雪梅,其称没去过上述2家企业进行现场采样,未在上述2检测报告的原始采样记录上签字

3.现场检查时,单位无法提供以下《检测报告》中多功能声级计打印出的噪声仪器打印小条和噪声监测原始记录:1单位使用仪器编号为00315005的多功能声级计在2020723日对天津市盛泉潜水电机有限公司进行噪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G0BBG)。2单位使用仪器编号为00315005的多功能声级计在2020723日对天津市施能燃烧设备厂进行噪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G0BBF)。3单位使用仪器编号为00315005的多功能声级计在2020723日对天津市昌华工业风机厂进行噪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G0BBE)。

4.现场检查时,调阅单位2020416日为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C0DEH-1)中VOCs的共计280个样品监测数据,无纸质版分析原始记录及谱图调取单位用于测定VOCs的两台GC-MS3200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设备编号:1904400219034001)中的记录,只有202032232个样品的谱图,其他248个样品均无谱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FBCF《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F0BAE-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G0GGB《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G0GGC《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G0BBE)、《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G0BBF《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G0BBG《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0B0C0DEH-1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9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9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92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02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你单位派人去了涉案的各个监测现场,签名是代签。

2.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是租赁的,退租时由于疏忽没有将数据拷贝和打印出来。

3.因为疫情,单位不容易,希望能给一个机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5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921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37号)及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1020日)等证据为凭。

20201020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违法事实清楚。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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