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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8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0-26 10:1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81

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73640819U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

法定代表人:齐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629日对单位建设的天津市中心城区快速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于2005420日取得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天津市中心城区快速路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津环保许可函〔2005120号)。经查询《天津市中心城区快速路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工程包括:二条快速环路(含外环线改造)二条纵向通道、二条横向通道和二条快速联络线组成。天津市中心城区快速路系统东南半环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于2005630日通过验收,并取得《天津市中心城区快速路系统东南半环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津环保许可验〔2005249号)。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中心城区快速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除东南半环外的其他路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中纪庄子道、凌西道、简阳路、密云路、天平南路、天平北路、南仓道、外环东路等路段已擅自通车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关于对天津市中心城区快速路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津环保许可函〔2005120号)《天津市中心城区快速路系统东南半环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津环保许可验〔2005249号)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72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7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人员拒绝签收。我局邀请天津市河西区梅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修峥、天津市河西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佟舆作为见证人,留置送达并拍照录像

你单位于202072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202085日以“因听证涉及项目的开工及投入运行距今时日较久,建设周期长,工程规模大,参与建设运维的相关单位较多,整体情况复杂,我公司收集、整理听证资料需要一定时间”为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我局于202091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两年,不应当予以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均有规定,快速项目2003年施工,2009年通车,不应当予以处罚

2.贵局只对南仓道进行了检查对于其他道路并未进行检查,贵局认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即使我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应当对主管人员进行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这条的理解,根据适用问题的复函,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人员,需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针对本案,无法验收是因为噪声不达标我公司多年来对于项目付出了很多努力,我公司目前也已经开展了整改工作,我公司认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不应当受到处罚

3.无法通车存在客观原因。根据2011年的通知,各区政府是交通噪声环境整治的主体,不是我公司我公司与红桥区建设委员会签订了协议,职责不在我公司。同时,快速路项目存在困难,配套环保设备未验收在历史性原因,由于建设时间长,以及其他原因,快速路车流量超过建设时的车流量,全项目整改不存在客观性,同时,全项目整改压力很大,技术压力以及财政压力都很大。

4.本案是由于信访户信访引发,信访户要求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浩达公寓的现状,属于敲诈。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729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31号)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33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916日)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1014日)等证据为凭。

2020916日听证会结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证据充分。维持执法总队的行政处罚建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六个月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十万元;由于该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无法确定,建议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不予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六个月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天津市中心城区快速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在收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环保验收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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