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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巴赫曼(天津)有限公司 津市环催字〔2020〕12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8-11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津市环催字〔202012

 

巴赫曼(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JTNN9F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808-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祥

我局于20199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型号MDZ515的封边机正在生产,中央集尘器未开启,封边机产生的粉尘经管道收集后进入临时安装的双桶吸尘器处理,但有多条管道未接入双桶吸尘器。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1231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9125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罚款五万元。

你单位于202012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五万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9125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1.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9125号)缴纳罚款五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011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加处罚款,共计五万元。

上述罚款金额共计十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催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未提出或逾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均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逾期不履行前述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811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