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市东洋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118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2-16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18

 

天津市东洋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66928832

地址:北辰区宜兴埠津围公路5

法定代表人:党晓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拉伸膜车间正在生产,其内建有2条熔化挤塑压制成膜生产线正在运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紫外光氧催化设备+排气筒处理后排放。经检查,紫外光氧催化设备中用于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20根灯管全部无法点亮

2.上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拉伸膜车间个大门及窗户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1911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单位很重视环保问题,在执法人员来的前一天工作人员曾做过检查,设备开启没有问题当天检查灯管不亮是因为一个小集电器坏了,当场就换了一个,全部灯管都没有问题。我单位也不知道窗户和门要关闭。

2.区环保局没有让企业加强相关的学习

3.生产是密闭的,融化后的颗粒流出来的瞬间会有烟,通过烟管吸到设备,车间几乎没有烟。

4.单位规模较小且效益不好,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19115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39号)及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191129日)等证据为凭。  

听证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听证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为:你单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2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