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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马鲁雅斯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6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1-01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61

 

天津马鲁雅斯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4848892T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80

法定代表人:大山正治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PVDF涂覆、烧附(加热烘干)工艺正在生产,该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后经喷雾过滤器、紫外光氧催化废气除臭净化器、活性炭吸附净化器处理后经排气筒(编号为FQ-KG069)排放。其中,紫外光氧催化废气除臭净化器正在运行,该设备中共安装有84组紫外灯管,现场检查时,84组灯管全部处于不亮状态。

上述情况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9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9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上述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22号)、201992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我局现场检查后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天津马鲁雅斯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关于UV光氧灯管未开情况说明》。经研究,你单位在《天津马鲁雅斯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关于UV光氧灯管未开情况说明》中提出的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029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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