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佰亿铝业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 4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9-05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 40

天津佰亿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61257994G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10

法定代表人:郭立全

    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6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维修空压机产生废机油,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HW08废物矿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危险废物。在你单位空压机房内有1大铁桶、3小塑料桶废机油,部分废机油从空压机房底部缝隙内渗透到空压机房外(北侧)的地面,该地面为裸露土地,未硬化,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722日对你单位下达《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于2019724日签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722日对你单位下达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5号)以及你单位于2019724日签收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予以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 年9月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