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8285850F
地址: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赵江斌
你单位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6月10日23点20分至6月11日1点48分,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高炉东出铁场出渣口的除尘罩侧面挡板未闭合,导致高炉内产生的烟尘逸散至外环境,致使除尘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6月21日签收该告知书。你单位于2019年6月2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19年7月9日撤回听证申请。
你单位于2019年7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恳请对天重江天高炉出渣口侧面挡板未闭合事故给予从轻处罚的报告》,于其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第一、当时下渣沟过深,操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修补,出于施工安全的考虑,将渣沟侧挡板摘下修补,待修补结束后再予以恢复。修补快结束时,操作人员提前对铁口进行烘烤,但触动泡泥致其突然开裂,导致铁水流出。此时除尘罩上方温度过高,操作人员出于安全考虑未立即恢复挡板。炉前工立即打开炉前除尘罩顶部雾化,打水喷淋,待出完铁成后立即对挡板进行了恢复。第二、事故发生后,你单位组织了专题分析会,修订了炉前操作应急预案。第三、该事故为意外事故,不是故意逃避监管,也未造成大的烟尘污染,没有形成严重后果,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 10号)及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关于恳请对天重江天高炉出渣口侧面挡板未闭合事故给予从轻处罚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高炉东出铁场出渣口的除尘罩侧面挡板未闭合,导致高炉内产生的烟尘逸散至外环境,致使除尘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违法事实清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限制生产,并处罚款八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你单位限制生产的实施由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进行监管。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