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42832N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负责建设的西青区青凝侯填埋场内的污泥处理工程项目于2016年9月开始建设,2018年5月建成并进行调试。现场检查时,西青区青凝侯填埋场内的污泥处理工程项目处于停产状态,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依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查,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1536055元。
上述情况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青凝侯淤泥填埋场生态修复服务服务总承包合同》、《青凝侯厂房建设协议》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6月20日签收,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3号)以及2019年6月2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