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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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金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生产的威尔逊云雾室中含有Am-241放射源。经核实,该源为你单位购买烟雾报警器中卸下的放射源,属豁免放射源,但由于改变了用途,豁免条件不适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经研究,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考虑。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19年1月10日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我局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吊销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