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明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2011057513566X7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卧河村(津滨水厂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桂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天津市明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项目于2011年建成投产,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的天津市明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项目于2019年6月30日前补办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补办手的,我局将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