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40991541P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大卷子村村委会西侧50米
法定代表人:李洪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4月23日11:33:14对凯马牌牌KMC3047ZLB26D4(车辆识别代码:LWU2DM2C7DKM04755)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034000009947),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合格。经查,该车辆的实际车牌号码为津MV5922,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车牌号为津KV5922,与实际车牌号码不一致。经调查,你单位由于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预先检查,导致车辆车牌号码输入与实际车牌号码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