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777750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寺工业园云泽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邢效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6月6日09:36:09对江铃全顺牌JX6581TA-M5(车牌号码:津B51276,车辆识别代码:LJXBMDJD9HT042779)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009000007991),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合格。经现场调取检测视频录像,发现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用于固定采样探头的固定夹发生脱落,采样探头外移,导致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按照《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要求,检测过程中,检测员应时刻注意受检车辆或检测系统的工作情况。但检测视频录像显示,该车辆进行检测时,检测员未及时发现用于固定采样探头的固定夹发生脱落及采样探头外移现象。该车辆检测完毕后未进行复检。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