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34号
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6418091C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新源道2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生
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屠宰、肉制品深加工。你单位2013年8月23日取得西青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关于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肉制品深加工及物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西青环保许可函[2013]14号),该项目于2013年8月开工建设,2017年6月30日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运行,你单位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1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8年8月23日提出听证,我局于2018年9月6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你单位称:一、我司新厂项目是2013年天津市二十件民心工程项目,2013年8月开工建设,该项目由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设项目迟迟不能竣工。二、2017年7月我司新厂我司向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咨询时,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都指出,由于还有两个附属车间及部门配套设施没有完工,同时我司的实际产能没有达到设计产能的75%,因此无法开展环评验收。至2018年上半年,我司新厂的全部工程完工后,我司又向相关部门咨询,相关部门告知我们,目前已实行自主环评验收,要求我们选择有资质的三方机构开展环评验收,我司随后联系了多家三方机构进厂洽谈,但三方机构进厂考察后指出,由于我司该项目建设期过长,许多标准和要求都提高很多,因此,已不能单独按照原环评批复进行验收,必须按照新标准做补充环评,并提前做好设备设施及工艺的提升改造。根据三方机构的现场检查要求,我司从今年下半年已开始投资进行相关提升改造工作,根据三方机构工作计划,补充环评和整体环评验收工作预计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三、我司提前投产,具有一定的客观背景,在投产前,也进行了内部设施验收,同时我司的污水排放不属于直排,而是通过管网排放至污水处理厂,而且我司一直随时监测排放情况,并且整体的排放指标基本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恳请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40号)以及2018年9月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完成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