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8]5号
天津市天直创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87721508K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宏源道12号天直工业小区18、19、2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德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你单位2018年6月10日对红岩CQ3254SMG384(车牌照号:津AL9163)进行检测,出具了《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测试现场环境条件相对湿度为1%,数值存在明显异常,经询问,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称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时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发现检测系统异常,从而未进行校准导致检测数据异常。你单位2018年6月1日对东风DFL1160BX7A(车牌照号:津AP6256)进行检测,出具了《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35.69kW,大于车辆额定功率(118kW),存在数据异常情况,经询问,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认为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对发现此异常情况,从而未进行复检,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