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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 津市环改字[2018]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8-06-27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8]4

 

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64925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海晖大厦裙楼3DA单位

法定代表人:汪月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411日、428日对天津万力特(建筑)刚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小探伤室进行现场检查,517日对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发现,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在天津万力特(建筑)刚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小探伤室内从2018423日至2018517日使用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的X射线探伤机进行探伤作业,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未规定非固定式使用X射线探伤机范围,属于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对你单位改违法情况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62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