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8]4号
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64925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海晖大厦裙楼3楼D区A单位
法定代表人:汪月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4月11日、4月28日对天津万力特(建筑)刚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小探伤室进行现场检查,5月17日对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发现,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在天津万力特(建筑)刚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小探伤室内从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17日使用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的X射线探伤机进行探伤作业,深圳市神视检验有限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未规定非固定式使用X射线探伤机范围,属于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