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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8]3号
天津通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300498250G
地址:天津上仓工业园永昌街内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18年1月23日对东风牌DFL5190XXYBX(车牌号为京AF6131)机动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014000020789)。该检测报告显示测试现场环境条件大气压为75kPa,与正常大气压值存在显著差异。经询问,工作人员对上述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你单位检测设备(温湿度大气压传感器)存在故障,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检测系统进行检查并手动校准温湿度大气压,造成了大气压值数据异常。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