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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8]1号
天津市宝坻区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341021686R
地址: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杨景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2月5日对福田牌BJ1032V3PA3-S(车牌号为津AWR765)机动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为037011293756)。你单位监测该车辆时使用了自由加速法,未依据《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告》(津环保车[2017]1号)要求,对此类柴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属于未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方法、规范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