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39号
天津市瀚洋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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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宁园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2年5月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5月,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018年1月14日前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20178年1月19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