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35号
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6000020768(3-3)
地址:红桥区勤俭道200号区建委大楼东南角204号
法定代表人:邓洪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和苑居住区起步区C地块西站整体改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于2012年10月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和苑居住区起步区C地块西站整体改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停止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和苑居住区起步区C地块西站整体改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