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34号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3670750(2-1)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针对你单位唐津高速公路(天津段)扩建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于2014年12月投入使用,我局于2017年5月3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81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罚款三万元。2017年7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唐津高速公路(天津段)扩建工程项目停止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唐津高速公路(天津段)扩建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