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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6-08 14:29



关于公开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我局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8日至6月17日。

  

  

  

联系人:赵学彪

联系电话:(022)87672773

电子邮箱:tjxzd@tj.gov.cn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10号综合楼

邮编:300074

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天津市生态环境监  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现对《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在公示期满三日内将正面清单企业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修改为“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在公示期满三日内将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正面清单企业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将第九条第(七)项“正面清单有效期”修改为“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日期”。

三、将第十二条“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行时间原则上为发布之日起三年。

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行时间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修改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依据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开展相关的监督执法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依据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开展相关的监督执法工作”。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修改为“经查实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纳入条件的”修改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纳入条件的”。

六、将第十六条第二款“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业”修改为“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移出结果(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业”。

七、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编入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企业不停产、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设项目正常运转”。

八、将第二十条“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各区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帮扶指导,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或多部门联合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修改为“各区生态环境局可定期邀请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座谈,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可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九、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区生态环境局应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移动执法平台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非现场监管;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将正面清单内的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正面清单内不同企业的类型,采用不同的监督执法方式:”修改为“各区生态环境局应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移动执法平台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非现场监管;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监管,并根据正面清单内不同企业的类型,采用不同的监督执法方式:”。

十、将第二十五条“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执法人员应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并按规定将文书上传至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修改为“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十一、将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各区生态环境局”改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X月X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全面提高我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含建设项目,下同),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应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修订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移出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对正面清单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并对各区生态环境局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开、动态调整等工作,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

第六条 各区生态环境局在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中应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第七条 各区生态环境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发布正面清单。在正面清单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通过政府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在公示期满三日内将正面清单企业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八条 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

定期调整是指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自形成后,每三年更新一次。期间,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对属地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不定期调整是指各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筛选纳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正面清单,并每季度将调整后的正面清单向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备案。

第九条 向社会公示的正面清单应包括企业的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所在地;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所属行业类别;

(五)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

(六)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称;

(七)正面清单有效期。  

发生调整事项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调整事由。

第十条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做好正面清单与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统筹衔接,将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列入执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移动执法信息系统中正面清单工作选项的开发,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将非现场执法检查、减免行政处罚等情况录入移动执法系统。

第三章 纳入和移出

第十一条 正面清单按照以下两种类型实施:

(一)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可以同时编入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十二条 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行时间原则上为发布之日起三年。

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行时间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第十三条 正面清单从以下行业中筛选:

(一)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三)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企业;

(四)重点工程项目,包括重点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建设项目;

(五)重点领域企业,包括汽车、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

(六)其他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

第十四条 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外,被市生态环境局授予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直接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其他满足以下条件的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一)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属行业,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良好的企业,可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属行业,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可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三)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五)项所属行业,近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可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四)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所属行业,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企业,可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企业,或属于《天津市重污染天气A、B级企业名单》中绩效分级A级的企业,可纳入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十六条 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从正面清单中移出:

(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四)建设项目已完工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纳入条件的;

(六)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业。

第十七条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因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而被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不得再次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各区生态环境局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应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编入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企业不停产、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设项目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各区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帮扶指导,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或多部门联合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严格落实《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

(一)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将执法资源集中于恶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业,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严重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切实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激励企业自觉守法。

第五章 监督执法

第二十三条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移动执法平台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非现场监管;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将正面清单内的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正面清单内不同企业的类型,采用不同的监督执法方式:

(一)被市生态环境局授予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第(五)项的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抽查到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抽查到的,可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

第二十四条 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一)涉嫌环境违法被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执法人员应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并按规定将文书上传至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各区生态环境局如存在不及时开展正面清单工作、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内企业监管失察等情形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区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六年。





附件: